第一条 为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整合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开放共享,提高实验室综合能力和整体效益,提升实验教学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2005〕8号)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是指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实验教学观念、先进的实验教学体系、内容和方法、先进的实验教学队伍建设模式和组织结构、先进的仪器设备配置思路和安全环境配置条件、先进的实验室建设模式和管理体制、先进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显著的实验教学效果和显明的特色的示范性实验教学中心。
第三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树立以学生为本,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协调发展的教育理念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满足现代实验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建立现代化的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为其他实验教学提供示范经验,带动各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以现有的实验室(中心)为基础,优先选择教学覆盖面广,学生受益面大的实验室(中心)进行建设。通过对现有的实验室(中心)进行调整、重组和优化,形成学科特色鲜明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或具有交叉知识背景多学科融合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第五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的基本内容: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应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提高教学质量为宗旨,以实验教学改革为核心,以实验资源开放共享为基础,以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和完备的实验条件为保障,创新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室使用效益,其主要内容为:
(一)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实验教学观念
教育理念和教学指导思想先进,坚持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协调发展,注重对学生探索精神、科学思维、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重视实验教学,从根本上改变实验教学依附于理论教学的传统观念,充分认识并落实实验教学在学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中的地位,形成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统筹协调的理念和氛围。
(二)先进的实验教学体系、内容和方法
从人才培养体系整体出发,建立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分层次、多模块、相互衔接的科学系统的实验教学体系,与理论教学既有机结合又相对独立。实验教学内容与科研、工程、社会应用实践密切联系,形成良性互动,实现基础与前沿、经典与现代的有机结合。引入、集成信息技术等现代技术,改造传统的实验教学内容和实验技术方法,加强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建立新型的适应学生能力培养、鼓励探索的多元实验考核方法和实验教学模式,推进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
(三)先进的实验教学队伍建设模式和组织结构
重视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有效的措施,鼓励高水平教师投入实验教学工作。建设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队伍互通,教学、科研、技术兼容,核心骨干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团队。建立实验教学队伍知识、技术不断更新的科学有效的培养培训制度。形成一支由学术带头人或高水平教授负责,热爱实验教学,教育理念先进,学术水平高,教学科研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熟悉实验技术,勇于创新的实验教学队伍。
(四)先进的仪器设备配置思路和安全环境配置条件
仪器设备配置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品质精良,组合优化,数量充足,满足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等现代实验教学的要求。实验室环境、安全、环保符合国家规范,设计人性化,具备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条件,运行维护保障措施得力,适应开放管理和学生自主学习的需要。
(五)先进的实验室建设模式和管理体制
依据学科的特点,整合分散建设、分散管理的实验室和实验教学资源,建设面向多学科、多专业的实验教学中心。理顺实验教学中心的管理体制,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教学资源和相关教育资源,实现优质资源共享。
(六)先进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
建立网络化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网上辅助教学和网络化、智能化管理。建立有利于激励学生学习和提高学生能力的有效管理机制,创造学生自主实验、个性化学习的实验环境。建立实验教学的科学评价机制,引导教师积极改革创新。建立实验教学开放运行的政策、经费、人事等保障机制,完善实验教学质量保证体系。
(七)显著的实验教学效果
实验教学效果显著,成果丰富,受益面广,具有示范辐射效应。学生实验兴趣浓厚,积极主动,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实验创新成果丰富。
(八)显明的特色
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实际,积极创新,特色显明。
第六条 学校将根据各实验室的不同性质和建设水平创造条件,在现有实验室建设的基础上,逐步建设一定数量的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并积极向上级申报建设省级、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应高度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制订科学合理的实验室建设规划,注重实验教学观念的更新、实验教学体系、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加强实验教学队伍和管理队伍的建设、创造先进的仪器设备配置和安全环境配置条件、运用先进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提高实验教学效果和质量,建设特色显明的实验室。
第八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申报要求:
1.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负责人、组合优化的实验教学团队教学效果突出;
2.教学覆盖面广,具有规模化的实验教学环境;
3.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和管理理念;
4.具备一定的网上开放教学、开放管理的条件;
5.具备申报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遵循先建设、后立项、再建设的原则。全校各实验室的前期建设和利用对照《陕西师范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一)达到申报要求后,可申请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立项,制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规划。
第十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立项的程序:
1.实验室负责人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立项申请,填写《陕西师范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见附件二),教学单位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立项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
2.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报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标准和各申报实验室(中心)的建设与利用情况组织专家评审,报校务会批准,确定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及省级、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推荐名单;
3.申报建设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必须是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必须是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4.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原则上每年申报、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 省级、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推荐分别按上级有关通知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对已立项建设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资助经费由学校按照校级、省级、国家级不同级别,并根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进展情况分期拨付。经费主要用于硬件、软件与教学资源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为学校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教学单位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申报工作、评审组织工作及督促建设与检查验收工作。各教学单位向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提供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申报材料,包括《陕西师范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见附件二)及相关支持材料(如实验教学中心录像,典型教学案例录像,典型教材样本、多媒体课件等)并负责“示范中心”建设点的项目建设、具体管理和自查自评。
第十四条 学校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实行日常监督与年度评估,评估工作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组织有关校内外专家进行。对评估不合格的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取消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对评估不合格的省级、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合格的,停拨“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专项经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